根据2002年开始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山东省版权局版权处有关负责人说,数据库是否享有着作权要根据实际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构成作品以及数据库作者是否用自己的智慧进行了独特性创作。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王世才认为,虽然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字面上没有规定数据库也是具有版权的计算机软件,但一些数据库并不是简单的数据陈列,而是可通过一定的执行程序进入并查找相关资料的载体,它的建立需要软件制造者的智力参与,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从着作权的保护宗旨上考虑也应该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