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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罪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诈骗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集资诈骗、招摇撞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各类经济诈骗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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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钱款后又用该钱款给送钱人还债,是否属于受贿

时间:2021-03-05 11:21 点击: 关键词:国家,受贿,收受,人财物,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收受钱款后又用该钱款给送钱人还债,是否属于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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