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定义,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也有的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还有的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上述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定义的共性在于都强调诬告陷害罪必须是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其分歧表现在:其一,捏造犯罪事实之前是否应加“故意”这一限制词。上述第二个定义表述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而第一、三个定义则没有“故意”二字。其二,告发是否应冠以“虚假”。第三个定义中有“虚假告发”之说,而其余两个定义则只有“告发”。其三,定义中是否应该包括“情节严重”的内容。上述三个定义中第一、二个定义中有此内容,第三个定义中则无此内容。
松江科技园律师认为,“向国家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虽然是上述三个定义的共识,但这种共识并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