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在,一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范围较96司法解释要窄,仅上述五个方面,而96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诈骗的范围,比刑法二百二十四条宽泛许多。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侵害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主体是一般主体。96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则是用六个方面的行为规定了“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其中仅第(一)项就规定:“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交付发款、物的。”此外还规定了第(二)至第(六)项内容。仔细比较,现行刑法规定与96司法解释的差异是很明显的。上海市著名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