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刑法对于本罪客观方面规定了使用伪造的票据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等多种方式,但综合实践,本罪行为最为集中和突出的还是签发空头支票,因为现有社会经济生活中尚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这类犯罪多与民事经济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认定起来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一般而言,生产企业在供,产,销链条中,如果资金链条出现延迟甚至断裂,的确可能在原材料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延迟,拖欠。 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结合A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来分析。一方面,证据显示A公司属定向供货给有关摩托车厂商(有厂商反映A公司还出现未按照合同全数供货情况),充分证明A公司的产品销路及货款收回不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根据A公司还几次采用借贷等方式筹集了资金入账。 正常情况下,一家生产企业销路顺畅并如期收回货款,又有大量资金注入。如果偶尔出现一些空头支票尚属正常。但A公司大量欠付多家原材料供应商货款,还大量频繁使用空头支票,显然有悖资金周转临时性偶发性的特点。 关注张三关厂停产,手机停机,搬离原住所外出藏匿,及后来的逃跑等等行为。A公司有关员工证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联通公司客服人员证言等等证据。 三、分析论证的框架和层次 第一,A公司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供销正常,货款收取正常,故该公司长期持续性账户资金不足,多次开具空头支票周转资金系异常现象,根本不属于正常的暂时性资金短缺。上海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