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如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会根据是否是首要分子进行不同的定量量刑。但也并非不阻碍解救,不阻碍返回原居住地,不虐待儿童,就不成立犯罪。前述情形是仍然会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只是属于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曾经还是有过人口买卖的行为,而这是我国刑法禁止的。
如果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