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淆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混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将非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未完配套工程或发包人自行发包的诸如装饰、消防等工程混淆为承包人的责任。强调承包人至今未完成工程。事实上在本案合同承包范围的内容已经完成,如果工程未完成,发包人怎能申报竣工验收,质监管理部门又怎能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发包人混淆合同承包范围并不能改变合同本身的承包范围。
二、消防工程属于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项目。
发包人一审败诉后,先后于2001年12月26日、2002年1月22日于二审开庭前,取得上海市消防局、上海景华消防工程公司分别出具的消防工程不合格的验收意见书,以此将案情复杂化并以此作为向二审提供的新的证据,以此推翻一审判决。然而,消防工程超出承包人施工范围,消防设备又非承包人提供,承包人的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消防设备不符合要求,与土建工程承包人并无关系,不能抗辩土建工程的价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