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归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贸易登记证实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实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去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具体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需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前提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前提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用度,如确有难题,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听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