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是一家运输公司的搬运工。
工作到第李某以生活条件差和公司不借生活费为由,与公司发生分歧,提出辞职。
李向劳动监察大队报告,部门组织公司调解失败。随后,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合格为由,不接受李的仲裁申请决定。
后来,李起诉公司支付李当月工资4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经济赔偿和100万元失业赔偿。
法院认为
1.关于当月的工资。月薪只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劳动者在工资支付周期中不提供或只提供部分劳动者不能获得月薪。李在公司工作了8天,只能根据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
2、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是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条款。李在公司工作不超过一个月。李主张的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非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李以生活条件差和公司不提前支付生活费为由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由李终止,而不是公司非法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李无权要求经济赔偿。
4、关于失业赔偿的问题。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李不愿意要求赔偿,试图不劳而获,破坏中华民族勤劳、诚实、勇敢的传统美德,违反社会公德,拒绝劳动本身。因此,李要求100万元的失业赔偿是不合理的。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分析
我们认为,工人的权利保护应该是合法的,不能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索赔。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限制了劳动和资本双方,而不是任何一方的尚剑。法律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允许工人滥用权利谋取非法利益。
失业是指一个人愿意并有能力工作以获得报酬,但尚未找到工作;而不是在年富力强、无身体、智力残疾的情况下,你可以不用劳动就得到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李在公司工作只有8天,因生活条件差等原因辞职。当他要求再次工作,直到65岁退休时,他认为他能挣到的100万元的失业赔偿金是免费的,违反了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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