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停产工资发放相关规定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上海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是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二、上海企业停工停产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上述规定可知,上海企业停工停产工资发放要视停工停产原因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
如果是因为员工个人过错导致的停工,比如员工工作失误导致机器无法运转被迫停工,这里公司是可以不发放该员工工资的,当然如果员工被认定工伤的除外。
(二)非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
如果是非因员工本人过错,而是因为用人单位自身问题或者外力因素导致,比如公司业务萎缩订单减少导致停工,或者因停电导致停工等,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支付员工工资: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
a.如果员工提供了劳动的,公司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b.如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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