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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什么不同

时间:2021-03-16 08:37 点击: 关键词:可撤销婚姻,上海可撤销婚姻律师,无效婚姻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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